| 入邨條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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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 批 標 准 和 程 序
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在 其 " 工 業 邨 " 內 以 優 惠 價 格 為 生 產 商 或 服 務 公 司 提 供 開 發 完 備 的 工 業 用 地 以 供 租 賃 。 這 樣 可 以 擴 展 香 港 的 工 業 基 礎 和 提 升 其 技 術 水 平 ﹐ 並 藉 此 進 一 步 促 進 香 港 經 濟 的 整 體 發 展 。
申 請 者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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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 工 業 項 目 的 性 質 必 須 是 確 實 無 法 有 效 地 在 香 港 市 面 上 一 般 多 層 工 廠 或 商 業 大 廈 內 進 行 操 作 的 類 型 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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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 項 目 必 須 是 政 府 訂 定 的 厭 惡 性 行 業 以 外 的 項 目 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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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 批 准 租 賃 的 地 點 不 能 作 為 存 貨 或 倉 庫 之 用 。
最 受 歡 迎 的 項 目 是 :
· 涉 及 新 型 或 經 改 良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項 目 ﹔
· 涉 及 新 型 或 經 改 良 技 術 的 項 目 ﹔
· 主 要 利 用 本 地 材 料 和 人 力 資 源 的 高 增 值 項 目 ﹔
· 與 本 地 行 業 急 需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有 關 的 項 目 ﹔
· 對 香 港 出 口 業 務 有 顯 著 貢 獻 的 項 目 ﹔
· 重 要 投 資 ( 特 別 是 在 新 機 械 和 新 設 備 方 面 ) 項 目 ﹔
· 需 僱 用 大 量 高 級 技 術 人 員 的 項 目 。
除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之 基 本 工 序 外, 本 公 司 亦 重 視 它 們 的 專 業 及 先 進 支 援 服 務 如 : 研 究 開 發、技 術 中 心、原 型 設 計 等 之 因 素, 作 為 批 核 時 的 考 慮 條 件。
申請須知
所 有 申 請 者 必 須 填 寫 一 份 本 公 司 之 標 准 申 請 表 格 ﹐及 盡 量 提 供 說 明 舉 証 資 料 以 協 助 本 公 司 進 行 審 核 。 申 請 者 必 須 遞 交 所 申 請 的 土 地 費 用 之 百 分之五(最 高 限 額 為 港 幣 二 佰 伍 拾 萬 元)作 為 按 金。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,如 申 請 者 未 能 接 納 本 公 司 所 發 出 之 批 售 書,此 按 金 將 會 被 沒 收。若 申 請 被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否 決,此 按 金 將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無 息 全 數 退 還。
所 有 未 發 展 之 土 地,申 請 者 可 隨 時 遞 交 申 請 書, 本 公 司 會 即 時 對 其 項 目 特 點 進 行 審 核,該 土 地 如 同 一 時 間 有 多 於 一 份 申 請 書 時,本 公 司 將 會 把 申 請 書 及 其 審 核 結 果 一 併 交 由 董 事 局 考 慮。
上 訴 的 權 利
假 如 你 認 為 你 的 申 請 沒 有 得 到 適 當 的 處 理,你 可 以 寫 信 予 本 公 司 之 行 政 總 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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